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能较好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有指导初级科技人员研究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直接申报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完成国家、自治区级规划研究课题,并独立撰写部分或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报告。
二、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三、参加过本学科领域科研工作并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年均1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的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研究成果。
二、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果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艺术类专业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有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主要作者)。“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